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25民初927号
原告: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6114537M,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安泰大道丰合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60696936K,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