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87-3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双利巷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进行变卖。应买人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本院《变卖财产公告》所载变卖价格2638.7万元应买,成为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归买受人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财产权利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买受人宜昌万森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