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远安执字第87-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双利巷36号。
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
法定代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昌海菱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房屋和土地的价值予以鉴定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664.8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弘佳铸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远安县花林寺镇卫家岗村的全部房屋和土地(整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