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02民初2768号
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胜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可能涉嫌私刻企业印章的刑事犯罪,应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晋晓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文胜
代书记员 苏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