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27财保217号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银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银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