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02民初746号之二
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南通天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7.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7.5元,由原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亚
审 判 员 余雪松
人民陪审员 顾 清
法官 助理 王曙曙
书 记 员 韩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