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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2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708、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77570523H。
法定代表人:袁志成。
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2450886P。
法定代表人:石逸文。
被执行人:张熊,男,1960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志健,男,1973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绿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张熊、***、王志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张熊、***、王志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无大额银行存款等相应财产登记信息。通过金华市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无房屋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汽车、×××福田牌、×××奥德赛牌汽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熊名下×××奔驰牌车辆,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3个银行账户、张熊名下3个银行账户、王志健名下4个银行账户,并扣划王志健名银行存款571.3元。扣除罚款571.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全案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决定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王志健、张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逸文、张熊、***、王志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志健采取罚款1000元。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02执200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朱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