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市现代康复医院、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2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现代康复医院。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泉路1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文平。
原审被告:顾炳义。
上诉人酒泉市现代康复医院(以下简称现代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原审被告王文平、顾炳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0112民初91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现代医院上诉称,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即天成公司,在广州),可以认定“当地仲裁委员会”就是指广州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3日,天成公司与现代医院签订涉案《设备销售合同》,约定现代医院向天成公司购买一批医疗设备,其中合同第4.1条约定涉案货物由天成公司代办运输,运输至现代医院地址;第11.5条又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天成公司住所地;第十条约定“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成,则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另,上述合同未约定签订地;原审被告王文平、顾炳义是现代医院的合伙人。天成公司以现代医院拖欠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现代医院、王文平、顾炳义共同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争议的仲裁条款为上述《设备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仲裁条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涉案《设备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成,则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天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现代医院的住所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天成公司住所地,即广东省广州市,涉案货物的运输目的地为现代医院所在地,即甘肃省酒泉市。因此,根据合同内容不能明确上述仲裁条款中“当地”的具体指向,故本案应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且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委员会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涉案仲裁协议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天成公司住所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现代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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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碧玉
审判员  徐玉宝
审判员  张 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君
王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