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辖终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华鸿花园B1-10(首层)。
法定代表人:李宗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杨恩林。
上诉人阳江市丰信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20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销售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至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销售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管辖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甲方,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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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航
审判员 黄 钜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爱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