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2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6568068X。
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银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西园里5号之五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47181103。
法定代表人:钟伟。
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银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7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的货款347840元及违约金等。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后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等共计230006.91元。扣除执行费5118元后,余款224888.9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偿债。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双方就本案债权债务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两个月。
鉴于本案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2123号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依照和解协议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邓劭充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本鉴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