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执恢5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源大道11号B8栋第三层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6568068X。
法定代表人:杨恩林,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法,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中段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8083144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返还合同款项人民币233524元(以下币种同)、支付合同违约金467388元及律师费10000元等。因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112执569号。同年4月19日,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18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11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2019)粤0112执569案件的被执行人,在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之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此,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x元(含本案执行费用xx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xx月xx日起自2022年xx月xx日止。
三、对被执行人郑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行尾号为0200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xx元,冻结时间自2021年xx月xx日起自2022年xx月xx日止。
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112执恢5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芬梅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