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4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35R1D,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经南三路9号5号楼1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丹,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榜,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上诉人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8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上诉人河南舜宇神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