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1299号
申请人: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华昌路东侧兴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褚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桢,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宇,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周震宇。
申请人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联峰金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