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1777号
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39382151。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东阳山路**。
法定代表人:黄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斌,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伟,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