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赣立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人和新天地公司)与被上诉人赣州市方园市政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方园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人和新天地公司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是二份独立的合同关系,分属二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在一案中合并审理,应分别予以立案审理,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任一份合同欠款均未超过300万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方园市政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就南门口、文清路的人行道改造工程和沥青罩面工程签订了二份合同,该二份合同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方园市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这二个工程的工程款和滞纳金,故案由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这二份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同,故被上诉人可以一并向法院起诉。上诉人上诉提出该二份合同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姝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