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781民初2577号
原告(反诉被告):黎运战,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原告(反诉被告):**,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锐,男,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采彤,女,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安宁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7350044836。
法定代表人:敖君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清耀,男,户籍住址:阳春市,由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第三人:张兴福,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第三人:肖经练,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原告黎运战、**与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粤能公司)、第三人张兴福、肖经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粤1781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运战、**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锐,被告阳江粤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接、连清耀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兴福、肖经练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1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黎运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阳江粤能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价款(报酬)400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尚欠的工程价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2000元)给黎运战、**;2.案件受理费由阳江粤能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黎运战与**是夫妻关系。阳江粤能公司是一家承接电力工程等的有限公司。张兴福、肖经练是阳江粤能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阳江粤能公司将“新建顶仔、河朗、南蛇岗、挽角等12个配变台区接管圭岗站三垌电站小水电自供自管区配网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配网工程)中的河朗台区、长塘台区、顶仔台区、羊额台区、南蛇岗台区、谷尾台区共6个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等工程和“2017年‘天鸽’台风抢修工程”(以下简称台风抢修工程)以及“阳春局陂面所35KV陂面站朗仔飞机场等台区低压架空线路大修(低电压专项)工程”(以下简称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给黎运战、**施工。经结算,上述三项工程的工程价款共为299074元。在黎运战、**施工期间,阳江粤能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215000元给黎运战、**。2018年2月7日,**与阳江粤能公司对2018年1月1日前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阳江粤能公司确认尚欠工程价款共50000元未支付给黎运战、**。结算后,阳江粤能公司在2018年9月23日仅支付了工程价款10000元,尚欠工程价款40000元至今仍未支付给黎运战、**。
阳江粤能公司辩称,阳江粤能公司不同意黎运战、**的诉讼请求。阳江粤能公司是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案涉配网工程中的河朗台区、长塘台区、顶仔台区、羊额台区、南蛇岗台区、谷尾台区共6个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等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发包给黎运战、**施工,主要约定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材料安装完工并验收后将剩余的材料返还给阳江粤能公司,双方再按照建设单位即广东电网有限公司阳江阳春供电局竣工验收为依据结算工程价款。经核算,阳江粤能公司仅尚欠施工费共13708元未支付给黎运战、**,但黎运战、**并没有将剩余的材料返还给阳江粤能公司。
阳江粤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黎运战、**立即返还500V铝芯低压电线(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14100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27683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2099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7976米)或折价赔偿327049元给阳江粤能公司;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黎运战、**共同负担。诉讼过程中,阳江粤能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黎运战、**立即退还500V铝芯低压电线(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2054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475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236米)或折价赔偿33165元给阳江粤能公司。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阳江粤能公司将案涉配网工程中的河朗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等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由黎运战、**施工,主要约定由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工程所需的各种电线、电杆及配件等相关的工程材料,工程完工后退还剩余的工程材料,阳江粤能公司再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给黎运战、**等。2017年10月,黎运战、**承接的各项工程相继完工,并通过了业主单位的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经阳江粤能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初步核算,但黎运战、**未能及时将剩余的工程材料退还给阳江粤能公司。经阳江粤能公司核查,1.阳江粤能公司对黎运战、**借支工程价款259074元(含扣除的工作服费640元)的事实没异议。根据供电部门验收的《竣工图》,按照相应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实际共为272782元,扣减黎运战、**已借支的工程价款,阳江粤能公司实际仅欠工程价款13708元未支付给黎运战、**。2.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59040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13440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2060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21800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3200米),但黎运战、**在工程完工后仅退还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1500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40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1100米)。3.按照黎运战、**提供的《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计算,黎运战、**施工实际使用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50669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113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20371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15948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2964米),尚有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7042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2054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475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236米)未退还给阳江粤能公司。按照甲供材料清单单价计算,黎运战、**未退还的500V铝芯低压双塑电线价值共33165元(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单价为每千米1894元,价值3890元;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单价为每千米5611元,价值26663元;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单价为每千米11067元,价值为2612元)。
黎运战、**共同辩称,不同意阳江粤能公司的反诉请求。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的材料已用于案涉配网工程中的河朗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等工程施工,剩余的部分材料已全部退还给阳江粤能公司,黎运战、**没有占有剩余的材料,阳江粤能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张兴福、肖经练均未作陈述。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黎运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黎运战与**是夫妻关系。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拟证明阳江粤能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3.《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拟证明阳江粤能公司将案涉配网工程中的河朗台区、长塘台区、顶仔台区、羊额台区、南蛇岗台区、谷尾台区共6个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等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给黎运战、**承揽施工。4.《**(黎运战队)工费总表》《粤能电力工班结算单》,共同拟证明**与阳江粤能公司在2018年2月7日对2018年1月1日前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阳江粤能公司确认尚欠工程价款50000元未支付给黎运战、**。5.《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拟证明黎运战、**是在每个台区工程施工过程中签领材料,并不是一次性全部领取12个台区工程的材料。6.《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拟证明黎运战在2017年9月4日退还了新线25公斤和旧线50公斤给阳江粤能公司。
阳江粤能公司对黎运战、**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2.对证据3中3-1、3-2、3-3、3-4、3-6、3-7、3-8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对证据3中3-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南蛇岗台区工程的结算单没有经阳江粤能公司审批,所结算的工程量与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量不符,其中架设型号规格为BLVV-70的导线少计算了36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导线多计算了5467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导线多计算了2496米,按相应的单价多计算了工程价款26292元。该台区工程的工程量应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工程量为准。3.对证据4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黎运战队)工费总表》中载明的南蛇岗台区工程的工费不是98897元,而应为72504.8元,总工程价款应共为272782元;在扣除多计算的工程价款26292元后,阳江粤能公司实际尚欠的工程价款为13708元。4.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是黎运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预领材料不足时向阳江粤能公司补领材料的清单。5.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无法确认该《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中载明的电线属于黎运战、**退还的全部材料。
张兴福对黎运战、**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黎运战、**提交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肖经练没有到庭对黎运战、**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阳江粤能公司围绕反诉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如下:1.《粤能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专项债券第五批中低压配电岗基建项目)领料表》,拟证明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122956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254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4849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38040米,型号规格BLVV-240的电线10940米)。2.《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拟证明黎运战、**退还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1500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40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1100米)。3.《竣工图》,拟证明黎运战、**提供的证据3《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中南蛇岗台区工程架设导线的工程量与《竣工图》中载明的工程量有差异,其中架设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少计算了36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多计算了5467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多计算了2996米。4.黎运战、**提供的证据3《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中河朗台区、长塘台区、顶仔台区、羊额台区、南蛇岗台区、谷尾台区的施工费用结算表,拟证明黎运战、**承揽的工程实际使用了500V铝芯低压电线共为50705米(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的电线113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电线20407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电线15948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电线2964米)。5.《甲供材料清单》,拟证明500V铝芯低压电线的价格,其中型号规格为BLVV-35电线的单价为每千米1894元,型号规格为BLVV-70电线的单价为每千米3406元,型号规格为BLVV-120电线的单价为每千米5611元,型号规格为BLVV-240电线的单价为每千米11067元。
黎运战、**对阳江粤能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该《粤能电力有限公司(2016年专项债券第五批中低压配电岗基建项目)领料表》中载明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等是阳江粤能公司承接案涉配网工程12个台区全部材料的用料情况,黎运战、**仅是承接其中的6个台区的工程,该领料表中备注一栏载明的内容才是黎运战、**实际领取材料的数量,黎运战、**没有领取该领料表中打印部分载明的材料,且不可能全部领取12个台区工程的材料,因此该领料表无法证明阳江粤能公司主张的事实。2.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阳江粤能公司仅提供两份《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材料领用(退还)表》,还有其他工程的材料退还表由阳江粤能公司保管且没有提供,导致黎运战、**退还材料的数量不准确。3.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从《竣工图》右下角载明南蛇岗台区低压线路竣工图(1/2)可以看出,该《竣工图》仅是工程线路A点的竣工图,但阳江粤能公司没有提供工程线路B点的竣工图,导致该工程的A点和B点使用材料情况不完整。4.对证据4,阳江粤能公司陈述该组证据是黎运战、**提供的证据3,但该组证据的全部原件由阳江粤能公司保管,其应当提交给法庭;《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经**与阳江粤能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兴福签名确认,证明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双方已确认工程价款的金额。5.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对阳江粤能公司拟证明的事实有异议。该《甲供材料清单》不能证明电线的价格;黎运战、**认可《甲供材料清单》中载明的电线的领用数量、使用数量、退料数量。
张兴福对阳江粤能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阳江粤能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没有异议。
肖经练没有到庭对阳江粤能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张兴福、肖经练均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黎运战与**是夫妻关系。阳江粤能公司是于2001年12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承接电力工程、电力设施基础工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等。张兴福、肖经练原均是阳江粤能公司的员工,其中张兴福从2016年起至2019年春节前是负责案涉配网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肖经练在2019年4月1日前是阳江粤能公司的业务经理。案涉配网工程的建设方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春供电局,中标方为广东力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施工方为阳江粤能公司。
2016年12月,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阳江粤能公司将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共6个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交由黎运战、**承揽施工,报酬按照安装电杆数量、架设电线长度、安装地拉数量分别计算,其中安装10米电杆按每根450元计算,安装8米电杆按每根200元计算,架设规格为BLVV-35、BLVV-70、BLVV-120的导线均按照每米2.8元计算,架设规格为BLVV-240的导线按照每米3.7元计算,安装地拉按照每组180元计算,安装重复接地按照每组500元计算,材料由阳江粤能公司提供等;双方没有约定施工期限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从2017年1月起对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的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进行施工至2017年5月竣工。在施工过程中,黎运战、**向阳江粤能公司领取了架设供电线路的各种材料和工作服,其中领取了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共1340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1800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0600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3200米;领取了工作服8套,价款640元。按照**与张兴福签名确认的《阳江市粤能电力工程公司施工费结算表》载明架设导线的数量,经本院核算,黎运战、**施工架设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共113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0371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1415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5960米。
2017年4月11日,黎运战、**退还了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257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672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1300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236米给阳江粤能公司。
2017年7月,黎运战、**承揽施工的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经阳江粤能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春供电局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2017年8月,阳江粤能公司将“台风抢修工程”交由黎运战、**承揽施工。黎运战、**从2017年8月25日起对“台风抢修工程”进行施工至2017年8月27日止竣工。“台风抢修工程”竣工后,经阳江粤能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春供电局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2017年9月,阳江粤能公司将“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由黎运战、**承揽施工,双方约定承揽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报酬按照架设组立8米电杆按每根180元计算、安装地拉按照每组150元计算、架设导线均按照每米2.8元计算,材料由阳江粤能公司提供等。黎运战、**从2017年9月7日起对“架空线路大修工程”进行施工至2017年10月竣工。“架空线路大修工程”竣工后,经阳江粤能公司和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阳江阳春供电局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庭审中,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均确认,阳江粤能公司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7日间支付了报酬共215000元给黎运战、**。
2018年2月7日,黎运战、**与张兴福对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的报酬进行结算。经结算,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的报酬共为258192元,“台风抢修工程”的报酬为7200元,“架空线路大修工程”的报酬为33682元,合共299074元。结算当日,阳江粤能公司支付了报酬33434元给黎运战、**,双方并签订了《粤能电力工班结算单》。该《粤能电力工班结算单》载明项目内容为“2018年1月1日前所有工程”,结算金额为299074元,已借金额为215640元,现借金额为33434元,实欠金额为50000元。**作为施工队代表、张兴福作为结算人、肖经练作为经手人分别在《粤能电力工班结算单》上签名。庭审中,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均确认,《粤能电力工班结算单》中载明的已借金额215640元中包含了工作服的价款640元,且双方在结算时没有约定尚欠报酬的支付期限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结算后,阳江粤能公司在2018年9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报酬10000元给黎运战、**。
2019年8月5日,黎运战、**共同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阳江粤能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反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主要约定阳江粤能公司将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由黎运战、**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揽施工。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黎运战、**与阳江粤能公司订立的承揽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黎运战、**请求判令阳江粤能公司支付尚欠的报酬40000元和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支付从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尚欠报酬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阳江粤能公司将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交给黎运战、**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揽施工后,黎运战、**已对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电力线路种杆、拉设电线工程和“台风抢修工程”以及“架空线路大修工程”进行施工,并经阳江粤能公司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于2018年2月7日对报酬进行了结算。经结算,阳江粤能公司应支付报酬共299074元给黎运战、**。但阳江粤能公司在结算前后仅支付了报酬共259074元,尚欠报酬40000元至今仍未支付给黎运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结合黎运战、**的诉讼请求,阳江粤能公司应支付尚欠的报酬400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给黎运战、**,该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尚欠的报酬实际给付之日止。黎运战、**请求判令阳江粤能公司支付尚欠的报酬4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超出本院认定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阳江粤能公司抗辩认为张兴福、肖经练无权与黎运战、**对报酬进行结算,且结算结果未经其最终确认,结算结果不能作为确定报酬的依据,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阳江粤能公司反诉请求判令黎运战、**退还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2054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475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236米或折价赔偿33165元。本院认为,黎运战、**在对案涉配网工程中河朗、长塘、顶仔、羊额、南蛇岗、谷尾等6个台区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0600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1800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3200米,扣减施工架设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共113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0371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共21415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铝芯低压的电线共5960米后,剩余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应为2014米(13400米-11386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应为229米(20600米-20371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应为385米(21800米-21415米)。但黎运战、**已退还了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257米、型号规格为BLVV-70的铝芯低压电线672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1300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236米给阳江粤能公司。故阳江粤能公司主张黎运战、**尚欠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2054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475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铝芯低压的电线236米未退还,并请求判令黎运战、**退还型号规格为BLVV-35的铝芯低压电线2054米、型号规格为BLVV-120的铝芯低压电线4752米、型号规格为BLVV-240的铝芯低压电线236米或折价赔偿33165元,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黎运战、**抗辩认为其已将施工剩余的铝芯低压电线全部返还给阳江粤能公司,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张兴福、肖经练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报酬4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尚欠的报酬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黎运战、**;
二、驳回原告黎运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4.5元,均由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本院退还2685.5元给被告阳江市粤能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沈洪涛
人民陪审员  刘小翠
人民陪审员  刘 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