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942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负责人祝建国。
委托代理人徐雯。
被告余小征。
被告杭州博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诉被告余小征、杭州博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余小征、杭州博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撤回对余小征、杭州博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