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091民初336号
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江阳中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咨询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设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源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利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源咨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水利设计公司给付国源咨询公司违约赔偿款人民币983296.08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国源咨询公司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源咨询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水利设计公司立即给付国源咨询公司工程款983296.08元。事实和理由:国源咨询公司与江苏省苏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水监理公司)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18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对合作期限、合作方式、监理酬金分配方式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国源咨询公司与苏水监理公司合作了多个监理项目,都是国源咨询公司以苏水监理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一切资料和工作人员安排由国源咨询公司负责,中标后国源咨询公司进场负责项目的监理。2022年1月25日,苏水监理公司登报发表注销公告。水利设计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吸收合并苏水监理公司后,仍与国源咨询公司继续履行国源咨询公司与苏水公司于2022年1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的内容与2018年的协议一致)。2022年8月4日,国源咨询公司准备投标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高港段)建设监理项目,该项目参标的所有资料由国源咨询公司完成,国源咨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做了中标后相应的工作安排。国源咨询公司与水利设计公司商定,该项目国源咨询公司以水利设计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由国源咨询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于2022年8月25日开标,在2022年9月1日第二次公示显示水利设计公司中标。中标后,水利设计公司安排第三方进场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国源咨询公司多次与水利设计公司协商进场事宜,水利设计公司都不置可否。国源咨询公司为前述项目中标,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准备工作,水利设计公司的行为给国源咨询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国源咨询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贵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国源咨询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国源咨询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水利设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苏水监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1份、苏水监理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清书打印件1份、苏水监理公司注销登记受理通知书打印件1份、苏水监理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打印件1份、水利设计公司与苏水监理公司合并协议打印件1份、水利设计公司股东决定打印件1份、水利设计公司股东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打印件1份、国源咨询公司与水利设计公司合作协议2份、国源咨询公司关于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高港段)建设监理合作的情况说明1份、国源咨询公司员工与水利设计公司工程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份、国源咨询公司为此次中标所产生的费用清单复印件及应标报名费微信聊天截图1份、国源咨询公司租房合同2份、水电费发票复印件4张、办公室电脑购置发票复印件1张、参保记录单复印件1份、发放的工人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1组。
被告水利设计公司辩称,国源咨询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国源咨询公司与水利设计公司之间未就案涉项目达成合作合意,且国源咨询公司对此项目未有实质性的付出,所以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根据国源咨询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国源咨询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作约定是一份无效协议,相关的意见需要在举证质证阶段根据对方的证据在详细阐述水利设计公司的观点。
被告水利设计公司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证据:2022年8月26日涉案项目中标候选人公司的网页打印资料1份、2022年9月1日涉案项目中标人重新公示的网页打印资料1份。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8日,水利设计公司与苏水监理公司签订《合并协议》1份,协议约定双方合并,由水利设计公司吸收苏水监理公司。苏水监理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注销。
苏水监理公司(甲方)与国源咨询公司(乙方)曾签订《合作协议》2份,协议均约定,合作期内甲乙双方采取松散合作联合体的形式,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监理项目,为合作项目,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乙方以甲方名义独立承接的监理项目,无需甲方人力、技术、物资等方面支持,乙方应适当上交甲方项目管理费,费率为20%;乙方以甲方名义合作承接的监理项目,甲方派员参加,或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持,或甲方承接的监理项目,需乙方人力资源的支持,其监理酬金应按各单位对项目监理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第1份协议合作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第2份协议合作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国源咨询公司员工***曾与水利设计公司员工方***信沟通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事宜。国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方***信转账投标报名费505元,***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微信向***退还该费用,***未接收。2022年8月26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高港段)建设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水利设计公司。2022年9月1日,江苏省水利厅网站发布“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高港段)建设监理拟定中标人重新公示”,公示如下:一、拟定中标人:水利设计公司;二、拟定中标人更改原因: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国源咨询公司在庭审中**,其诉讼主张的款项包括前期竞标费用、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收益以及未能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国源咨询公司为此提供费用清单复印件、支付应标报名费的微信截图、租房合同、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办公室电脑购置发票复印件、参保记录单复印件、发放工人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费用支出及产生的损失。
上述事实,由国源咨询公司、水利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苏水监理公司与国源咨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为国源咨询公司以苏水监理公司名义承接监理项目,国源咨询公司向苏水监理公司上交项目管理费。根据民法典规定,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因此,苏水监理公司与国源咨询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无效协议。苏水监理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水利设计公司承接。针对泰州市宣堡港治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国源咨询公司员工与水利设计公司员工***就招标事宜进行了微信沟通,后国源咨询公司向水利设计公司支付投标报名费505元,水利设计公司中标后未将工程交由国源咨询公司监理。上述行为应属于双方对《合作协议》的部分履行。合同无效,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相互返还,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国源咨询公司主张前期竞标费用,水利设计公司已实际收到505元,本院予以支持。国源咨询公司主张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收益,本院不予以支持。国源咨询公司主张损失,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办公费用、人员工作等常规支付,不能反映与本案工程投标事宜的关联性,本院考虑到国源咨询公司为投标事宜准备存在成本,酌定20000元。国源咨询公司、水利设计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及国源咨询公司的前期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本院确定各承担50%过错责任。因此,水利设计公司应承担国源咨询公司损失10000元(20000元×5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投标报名费505元;
二、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7元,由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744元,由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73元(此款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国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