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4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8号缅甸园区德利凤岭世家办公楼2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6677876XC。
法定代表人:黄富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宁,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26号南岗第二工业园12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58061C。
法定代表人:陈恒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迁爱,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福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欧亚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部分的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的该部分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晶福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答辩意见详见调查询问笔录。
晶福源公司一审诉请判令:1.欧亚达公司向晶福源公司支付货款207343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10日为608342.13元);2.欧亚达公司偿付晶福源公司为本案诉讼需支付的律师费(其中一审诉讼需支付的律师费为5万元);3.诉讼费(含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由欧亚达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主文:一、欧亚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晶福源公司支付货款2073437.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9日为386837元,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73437.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晶福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7.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27.12元,由晶福源公司负担1921.12元,欧亚达公司负担17406元。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详见一审判决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其应支付被上诉人的货款金额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恰当。
上诉人主张因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赔偿,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未就该主张提起反诉,故一审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以编号为N2017041847C、N2017051259C的《买卖合同》系复印件为由而不予认可,但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三份《买卖合同》原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签订的五份《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涉案五份合同均约定,如逾期付款,需方应向供方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诉人一审时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一审已经酌情调整为年利率24%,于法不悖。现上诉人请求再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2.55元,由上诉人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波
书记员  付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