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8号缅甸园区德利.凤岭世家办公楼20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西丽南岗第二工业园12栋2、5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西欧亚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晶福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67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如发生法律纠纷,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现本案被上诉人为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