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4民初507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住香河县。
被告:郁健,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C6商**。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郁健、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