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1541号
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道1号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锦钊,总经理。
被告: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C6商103、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峰,董事长。
***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与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8.0元,由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