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乾兆来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与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民初1541号

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道1号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于锦钊,总经理。

被告: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C6商103、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峰,董事长。

***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与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8.0元,由原告***市***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