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某某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财保43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合,总经理。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峰。
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了(2021)冀1091财保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2021年8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永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孝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乃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