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聚祥板材销售部、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608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聚祥板材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代庄村恒弘城博望府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LL8Q5R。
投资人:王依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利,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琳,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789号2幢二楼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J2XBM9G。
法定代表人:邹俊杰,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九州镇南务村南口路东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9YCN85C。
法定代表人:王卉,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耀华道阳光佳和小区C6商103、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556076596K。
法定代表人:陈树峰,经理。
申请人临沂聚祥板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临沂聚祥板材销售部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千寻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引绪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廊坊丰辉城市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临沂聚祥板材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