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2120号之二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3栋9层02室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D51P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17号A栋6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后,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海亿方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