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4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文源巷**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丽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峰,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洁,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西南关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晓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学,男,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宏,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峰、付小洁,上诉人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学、任晓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四个项目,争议焦点为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完成了几个项目,项目价款应为多少,已支付多少,还应支付多少。屯留县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现屯留区体育服务中心)作为项目发包人,曾向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过一定价款,二上诉人对此均予以认可,但双方对发包方支付的具体数额及系针对哪项工程支付存在争议,故本案应将屯留区体育服务中心追加为第三人,以便查清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公正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5民初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太原市泛达净水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淑华
审判员 王旭辉
审判员 秦 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王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