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延安南路南都新城小区7号楼与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733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延安南路南都新城小区7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01165457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现住长治市城区府后西街79号3002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2020年6月2日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继续履行原被告2005年4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将租赁面积为40亩的非耕地交付原告使用;2、要求顺延合同履行期,自被告交付租赁土地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二十年,原告已交付的十万元款作为前九年的租金,之后的十一年租金按照每年二万元计算;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土地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判令反诉被告返还租赁土地40亩;2、判令反诉被告支付修建跃进门工资款14110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租金共计121666元;4、诉讼费和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5年4月20日长治市宏志建筑有限公司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本案中,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审中原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长治市宏志建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体不适格,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反诉均不予支持。待原告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退还原告山西亿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费1508元退还被告长治市潞州区老顶山镇河头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丹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