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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祝拥华与**、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8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72号
原告:祝拥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商厦d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德中,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拥华与被告**、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38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钱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