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执7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宝泰小区(恒兴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53372223。
法定代表人:蓝灿书,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城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金龙矿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5W8B1J。
法定代表人:邱宁,总经理。
本院201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保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城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92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之一,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8038.05元,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执行款101748元;2019年7月1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付清尚欠的工程款,如在此期限前新罗区政府补偿款到位,则被执行人应在补偿款到位之日起三日内将履行款汇至法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屏蔽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1266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802执732号案件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星
审判员 陈 陆
审判员 廖 丽 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