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罗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5869G。
法定代表人:万国明。
被执行人: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北双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1979259C。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江西华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7日南昌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6)赣019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昌经济开发区榴云路以西、菊圃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北(2010)第XX**)。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来函称:2016年前该宗地已建成三、四、五、六号楼(用地面积18825.8平方米)已全部与个人签定了商品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且办理了部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现三、四、五、六号楼已购商品房业主,因无法办理不动产证,多次到各级机关信访。依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已建成三、四、五、六号楼已全部与个人签定了商品买卖合同,并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所占宗地面积应为小区业主所有,不应为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建议本院变更该宗地的查封范围。
本院认为,根据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核实情况及建议,本案查封之前已出售给购房人的房产所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在销售房产时已地随房走,已出售给购房人的房产所对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归购房人,本案应解除查封之前已销售给买受人的房产占用的土地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坐落于南昌市榴云路以西,菊圃路以南,土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北XXXXX)第12**面积2832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查封江西盛太阳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南昌市榴云路以西、菊圃路以南,北部地块一、二栋(现状未建成),用地面积:950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
审判员姚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邹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