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92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站大街2288号***都F02地块1#商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34678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5869G。
法定代表人:万国明。
申请人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青山湖区(不动产证号:*(2016)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青山湖区(不动产证号:*(2016)南昌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宝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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