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47号
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双马石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75675163XU。
法定代表人:程光洪,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罗针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5869G。
法定代表人:万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L66303322P。
经营者:梁鑫。
被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炜建筑设备服务站,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2-1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7MOF123。
经营者:刘小勇。
原告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第三人南昌市青云谱区中炜建筑设备服务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南昌市青云谱区中炜建筑设备服务站款项9030750元,并自愿以其在湾里农商银行梅岭支行1050××××0512账户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413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南昌市湾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湾里农商银行梅岭支行账户1050××××0512存款903075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天建筑设备服务中心、南昌市青云谱区中炜建筑设备服务站款项9,030,7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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