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552号
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七片14栋附3栋1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693742786C。
法定代表人:周水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罗针镇罗针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746075869G。
法定代表人:万国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申请人:申剑,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申请人:程茂武,男,1979年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原告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剑、程茂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剑、程茂武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975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市**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剑、程茂武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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