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学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况磊,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XX镇。
法定代表人:万国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华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西同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回案件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赣1002民初4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火财
审判员  刘炳吉
审判员  王雪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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