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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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2执1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正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涛益,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娟,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尧冲,男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尧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82民初8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尧冲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15000元及相关利息,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申请费16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尧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各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尧冲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尧冲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余尧冲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余尧冲的相关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账户,本案中予以了冻结,经划拨,共计划拨12596.86元。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执行申请费1625元已从执得款项中扣除,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受偿8371.86元,余款尚未受偿。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尧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余尧冲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尧冲作出罚款各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余尧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尧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16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寿森坤
审判员莫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罗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