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713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804130329。
法定代表人:黄正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第三人:黄怡莉,女,1985年3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发、第三人黄怡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星星
书记员周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