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发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1713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804130329。

法定代表人:黄正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84年11月16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第三人:黄怡莉,女,1985年3月8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永丰县。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发、第三人黄怡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江星星

书记员周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