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民初3050号 原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南湖路71号7幢810-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X07FB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80413032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叶丹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