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商会大厦1号楼3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创新北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指定举证期限10天。一审于2022年4月2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新金发公司于同日收到该通知书,故其有权利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天内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但一审法院在其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即2022年4月29日向新金发公司送达了判决书,程序违法。因一审作出的判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法应发回重审。 综上,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2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新金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4861元,予以退回。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方资南 审判员何传兵 二○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