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1022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被告:四川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与长城中路交汇处福满苑。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