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铭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某某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9栋1单元1-2楼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Q9D31。
法定代表人:胡润森。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及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张多、杨娜以位于巴州区××路××单元××楼××号(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满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满一年;
三、对担保人张多、杨娜共同所有的位于巴州区××路××单元××楼××号(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丛根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鲜蕊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