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9栋1单元1-2楼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Q9D31。
法定代表人:胡润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万民,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及被申请人李万民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杨娜以位于巴州区××路××单元××楼××号(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满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万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自实际冻结之日起满一年;
三、查封担保财产:查封担保人**、杨娜共同所有的位于巴州区××路××单元××楼××号(房产证巴州南字第1××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满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丛根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鲜蕊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