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铭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某某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户藉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上八庙镇断石村137号,现住巴州区。
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9栋1单元1-2楼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1XQ9D31。
法定代表人:胡润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万民,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万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南江县××镇××村××商城[川(2020)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川19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对被申请人李万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南江县××镇××村××商城[川(2020)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的冻结,并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万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巴中市南江县××镇××村××商城[川(2020)南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