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铭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某某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园,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9栋/单元1-2楼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Q9D3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骆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