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申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园,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9栋/单元1-2楼附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XQ9D3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以与被申请人成都**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骆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