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78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北角荣域城市广场2号楼8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EA6W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