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624民初78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北角荣域城市广场2号楼8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EA6W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钱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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