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3384号
原告:***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金堤路东段浙商大厦附楼3层1**301室。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6MA4770TA5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200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东北角荣域广场2号楼8楼7号。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MA3XEA6W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宏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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