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94号
申请人: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罗太华。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华。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5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国庆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94号
申请人: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罗太华。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华。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15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