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5018号
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5区5街3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YHEM2X。
法定代表人:罗太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中大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CK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现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泸州永新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