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03民初937号
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二段蓝天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5823640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本权,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中大街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CK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440号11栋附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86PNP7Q。
法定代表人:田恩德。
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生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马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盛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