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26民初803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金正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北一巷9号时代广场1栋B座22层2205号。
法定代表人:梁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原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南三路74号1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1号(40区1丘16栋)。
法定代表人:高红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朱笑伟,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金正绿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原永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路桥北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朱笑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74.9元,减半收取24637.45元(原告已办理减交手续),邮寄送达费500元,共计25137.45元(原告***已预交2513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达    木    登
审 判 员        巴巴德木
人民陪审员     哈达乌云其米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丽 加 拉
书 记 员        卡尔图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