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92年7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官启,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M0P83L。
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张杰,男,生于1990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华,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诚毅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琦民